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医院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完善医院医疗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保持医院在国内同级医院的技术领先地位和持续、快速、全面发展能力,设立延安医疗集团总医院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
第二条 为规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切实做好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作,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进站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技术指导和带动作用,根据《陕西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暂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接受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及具体业务指导。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领导机构为医院院士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科研部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医院的战略发展方案,制订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科研课题方向、经费筹措及使用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院士工作站的运作情况。
第五条 工作站的办事机构为医院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科研部统一管理,设专职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协助解决进站院士及研发人员的生活安排等问题;协调院士工作站各项任务的实现,向上级院士工作站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等。
管理办公室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工作站工作,检查合作开展情况,协调合作有关的问题,确定下一阶段合作的计划。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根据医院事业发展和各相关部门需要,提出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遇到临时重大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解决。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的进站院士及其团队经医院领导小组确定,依据陕西省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九条 医院与院士及其团队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研究内容、待遇、双方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为:
1、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咨询和指导;
2、围绕医院亟需解决的有关科研课题及技术难题,由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医院科研技术人员联合攻关。
3、开展转化医学工作,应用院士专家的高新技术,加快成果转化,形成较高的技术水平;
4、在项目申报、课题研究上,院士及其团队进行把关定向、实施指导,合作双方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等,培养科研创新人才,增强科研攻关能力。
5、邀请包括院士在内的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学术报告、技术咨询,有针对性组织专项学术交流和技术研讨,促进医院技术队伍的知识更新和进步。
第十一条 医院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院士工作站研究工作的业务协作人员,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术指导人,并配备必要的科研人员作为助手,参与课题研究。向院士团队提供为研究工作必需的科研条件;对进站工作的院士及其团队提供生活宿舍,配备技术助手。
第十二条 院士及其团队在站期间,应遵循医院项目管理办法,在研究各阶段,按照医院科研的相关规定,提供研究的相关报告。
第十三条 除《合作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外,院士及其团队在站期间应遵守医院各项保密规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在合作期间,医院提供专项经费用作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等。
第十五条 陕西省各级政府资助的经费由甲方团队用于院士工作站建设,按照原项目申报书规定之用途使用;
1、医院从政府资助的基金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拨付给院士及其团队,建立院士工作站专项基金,由医院财务管理中心统管,院士工作站团队按规定使用,为院士工作站团队交流活动、准备相关课题研究及培训课程的费用,以及支付每金沙城js9线路检测中心来院士工作站交流活动中的差旅费。
2、医院使用自有资金配套作为院士科研团队在工作站期间进行的科研工作和后勤保障费用。
第十六条 根据院士工作站的课题进展情况,由医院产生的需求需要院士团队额外增加研究课题和工作的部分,由医院与院士团队成员另行签订协议,商定经济条款和支付条件。
第五章 院士工作站的研究成果归属
第十七条 由院士团队和医院合作的课题,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拥有,医院拥有独立使用权。
第十八条 由医院团队单独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知识权归医院,如由院士团队的相关学术讨论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和建议在医院的课题中起到关键作用,另行商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若与现行国家、省市、军队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则以国家、省市、军队有关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军队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延安医疗集团总医院院士专家工作站所有。
延安医疗集团总医院
院士专家工作站